北京十中新疆班学生手机管理规定
来源 :北京市第十中学
作者:
日期:2013年03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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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机在方便联络的同时,也给学生的生活、财物的保管、学校的管理和课堂教学的正常秩序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。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秩序,减少手机无序使用对学生健康、生活、学习的影响,保证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,北京十中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:
1、学校原则上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、使用手机。
2、学校提供必要条件为新疆班学生与家长联系提供方便,倡导学生使用公用电话;公布班主任电话号码;学生急需与家长联系时全体教职员工应提供方便。
3、手机上交。新学年开学,来校后第二天将个人手机作好标记,自动上交致内派老师处,内派老师负责登记保管;特殊情况,使用时间段结束,应自动上交。
4、手机使用。针对学生个人特殊情况需用手机的,由个人提出申请,教导处主任请示学校领导同意的;寒假、长假及特殊时间段。得到学校授权使用手机的学生,只能在学校规定的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使用。
5、违反规定处理意见:
(1)在规定时间内不自动上交手机,第一次发现全校任何一名教师有权当场收取该生手机,由学校保管四年致毕业时发放;第二次及以上者,除不在发放外,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(2)凡是使用手机散布不良言论和图片、上网等并带来严重影响者,按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的纪律处分,并记入档案。
(3)凡属保管四年的,学校不保证手机的质量和有无,手机的丢失由学生本人承担。